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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发布时间:

2018-10-31


2017年6月21日,国家卫健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GB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本标准代替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两个标准,正式实施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现就新旧标准的主要变化情况等进行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本标准代替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两个标准,正式实施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现就新旧标准的主要变化情况等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在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的基础上,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油脂制品的定义见GB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

二、术语和定义

对植物原油的定义进行修改,明确植物原油的用途为加工食用植物油的原料油,并且不能够供直接食用。

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食用植物调和油: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 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三、技术要求

1.感官要求

增加感官要求中对食用植物油状态的要求,检验方法由引用标准GB/T5009.37改为具体检验方法描述,具体见下表所示。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主试样置于50mL烧杯,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将试样倒人150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2、理化指标

(1)修改了植物原油酸价的标准要求。将植物原油中的酸价根据原料的不同进行精细划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的酸价指标单独进行规定。

(2)删除了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羰基价的指标要求。由于羰基化合物是属于极性化合物中一个组成成分,极性组分指标可以代替羰基价,国际上也一般选用极性组分作为煎炸油的限量指标,而且羰基价测试的再现性较差,作为限量指标的可操作性差。因此,GB2716-2018中删除了“煎炸过程中食用植物油”中“羰基价”指标。

(3)修改了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的标准要求。将溶剂残留量中“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修改为“溶剂残留量”,食用植物油中溶剂残留量限量由50mg/kg改为20mg/kg,更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即按照GB5009.262执行。由于GB2716-2018中规定植物原油不能直接食用,故对植物原油中溶剂残留量的限量由100mg/kg改为不做要求。

(4)修改了游离棉酚指标。由于棉籽油可作为煎炸食用植物油使用,因此,煎炸过程中的棉籽油增加了“游离棉酚”指标,限量为200mg/kg,将食用植物油中游离棉酚的限量由0.02%修改为200mg/kg,检测方法标准由GB/T5009.37修改为GB5009.148。

(5)修改了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为了增加与GB2761、GB2762等基础标准的衔接性,避免标准指标重复交叉,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四、食品 添加剂和 添加剂和 添加剂和 添加剂和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

在旧标准中,对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无明确要求。新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直接引用GB2760,同时增加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直接引用GB14880的表述。

五、标签标识

由于市场上的调和油存在采用其中某种原料油作为调和油的名称的现象,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新标准增加了: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附录A中对脂肪酸组成标签格式和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明确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标注要求:

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

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新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六、其他

食用调和油生产和经营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此外,新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中执行的是推荐性标准,企业要注意新标准和现行有效的其他油类相关推荐性标准指标的不同要求,满足推荐性标准的同时,也要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对于过氧化值单位,新标准和以往有些推荐性标准有所不同,企业在执行推荐性标准时要注意换算单位。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